貪官退贓90萬卻被返還30萬,多了
深圳市原大鵬新區葵涌街道黨工委委員、綜合執法隊隊長張慶雲涉嫌受賄一案,昨日在福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慶雲歸案後,主動退贓90萬元,但最終被指控收受賄賂人民幣19萬元、港幣30萬元。
此後張慶雲多退的贓款又被返還給張慶雲本人,目前已返30萬元。
被控受賄人民幣19萬港幣30萬
2007年2月開始,張慶雲擔任深圳市大鵬新區葵涌街道黨工委委員兼綜合執法隊(後改名爲規劃土地監察隊)隊長,負責查處違法建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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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間,張慶雲利用職務之便,爲徐某華、郭某明、林某榮、冼某光、薛某明、黃某明等人謀取利益,收受該六人賄賂款共計現金人民幣19萬元、港幣30萬元。
其中行賄人徐某華爲深圳市雲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該公司承攬葵涌街道拆違工程。徐某華通過虛報工作量,虛增施工成本非法獲利,張慶雲作爲拆違工作量審覈的主要負責人明知徐某華的違法行爲,仍予以批准。
爲此徐某華從2009年到2012年分三次行賄張慶雲人民幣4萬元,港幣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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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諸多紀委沒掌握的問題
據悉,深圳市紀委通過違建業主林某榮,掌握了張慶雲的犯罪線索。2013年8月1日,張慶雲被市紀委工作人員從辦公室帶走。張慶雲先後交代多宗受賄事實。
昨日庭審現場,張慶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出示的證據,均表示無異議。他在法庭上幾乎無話,一度又哽咽,稱收了錢睡覺都睡不好,表示悔罪。
歸案之後,張慶雲退贓達到90萬元,此後多退的錢財也被返還。張慶雲的辯護人認爲張慶雲被紀委帶走後,交代了諸多紀委沒有掌握的問題,有自首情節。
不過法官當庭就表示,根據最高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類似被掌握犯罪線索後交代的情形不能認定是自首,但可從輕處理。至於張慶雲是否能認定爲自首,則需要合議庭合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