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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詳解爲何定性爲非法,刷單炒信獲刑5年9個月

昨天上午,全國“刷單炒信入刑第一案”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經營罪,被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被判有期徒刑9個月,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9個月,並處罰金92萬元。

 

據悉,此案系阿里巴巴運用大數據主動發現並向警方輸送刷單線索,進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亦系餘杭成爲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互聯網司法研究中心杭州基地以來審結的第一例涉互聯網犯罪案件。

刷單炒信獲刑5年9個月 法官詳解爲何定性爲非法

  組織刷單炒信牟取利益

刷單炒信獲刑5年9個月 法官詳解爲何定性爲非法 第2張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李某某透過創建“零距網商聯盟”網站,其前身爲“迅爆軍團”,利用YY語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單炒信平臺,吸納淘寶賣家註冊帳戶成爲會員,並收取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證金和40元至50元的平臺管理維護費及體驗費。

李某某辯稱,他是在2013年農曆過完年後,加入“迅爆軍團”的,入會後兩三個月成爲一般管理員,2013年夏天才成爲進階管理員並將平臺改名爲“零距網商聯盟”。

據相關證人證實,李某某是“零距網商聯盟”的創始人及老闆,該平臺的前身系因違規操作被關閉,“迅爆軍團”被關閉後一週左右即重新組建。

李某某在法庭上交代,該網站之所以收取會員費是爲提高門檻防止不法分子加入。最初是100元,但後來因爲總是有不法分子在裏面行騙,所以透過YY語音頻道跟會員交流溝通後,大家商量一致決定提高會員費。

據介紹,不法分子的行騙手法是先幫商家刷單,商家支付給不法分子刷單墊付的本金,後不法分子又申請退款,造成商家損失。

李某某在網站平臺上透過制定刷單炒信規則與流程,組織會員透過該平臺發佈或接受刷單炒信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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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該平臺體驗者反映,只有成爲零距網商聯盟網站的會員,才能看到平臺發佈的任務資訊,才能獲得與其他淘寶賣家聯繫的渠道。

會員透過繳納會費承接任務後,透過與發佈任務的會員在淘寶網上進行虛假交易並給予虛假好評的方式賺取任務點,使自己能夠採用懸賞任務點的方式吸引其他會員爲自己刷單炒信,進而提升自己淘寶店鋪的銷量和信譽,欺騙淘寶買家。

每單任務網站都要收取0.1的任務點,該任務點可以在網站內流通也可以貨幣化。

據法院審理查明,從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共收取平臺管理維護費、體驗費及任務點銷售收入至少人民幣30萬元,另收取保證金共計人民幣50餘萬元。

法院還查明,李某某因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控辯雙方激辯是否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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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辯論環節,公訴人堅持該案第一次開庭時的公訴意見,認爲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明知是虛假資訊,仍透過網絡有償提供發佈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再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一人犯兩罪,應數罪併罰。

但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認爲,被告人的行爲可能觸及行政處罰,沒有觸犯刑法,不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對刷單炒信及其平臺是否構成犯罪未有明確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的行爲的,不得定罪處罰。”辯護律師提出,請公訴機關撤回對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控,或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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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法庭認爲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辯護律師表示,被告人接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如實陳述案情,構成自首,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首次被傳喚後,主動退出網站平臺,具有犯罪中止情節,應當減輕處罰;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免於刑事處罰或判處緩刑。

公訴人答辯稱,被告人李某某經營的“零距網商聯盟”網站提供經營性互聯網服務,但其違反國務院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未獲得互聯網資訊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告人系“零距網商聯盟”網站的創立人和管理人,負責整個平臺的運作,任務點的發放、收取會員費均是他本人。

公訴人進一步指出,“被告人李某某經營的零距網商聯盟實爲刷單組織,是以營利爲目的的,利用資訊網絡向他人提供有償發帖服務,收取的費用都無任何依據,屬於非法經營的數額,被告人組織會員刷單炒信行爲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對此,李某某爲自己辯解稱,“公訴人說我組織他人刷單,我沒有組織過刷單,刷單都是各自相互刷的,我做淘寶開始就接觸刷單,從不知道是違法犯罪行爲,辦案機關找我之前無人告知我刷單是違法的,所以辦案機關找到我,我就退出了”。

辯護律師還認爲,不能簡單地將《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中的規定等同於“國家規定”,被告人李某某收取網站維護費和保證金是一種代爲保管的行爲,並不違法。且炒信行爲涉及的虛假資訊發佈在淘寶網上,與本案所涉網站沒有直接關係,故不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的構成非法經營犯罪的情形,而且刷單炒信僅擾亂淘寶的秩序,並未擾亂市場秩序。

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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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爲,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明知是虛假的資訊仍透過網絡有償提供發佈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經法院審理查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決定,《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系國務院令,依法均屬於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國家規定”的範疇。被告人李某某創建並經營的“零距網商聯盟”以收取平臺維護管理費、體驗費、銷售任務點等方式牟利,屬於提供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根據《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當取得互聯網資訊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法院還認爲,本案中,炒信行爲即發佈虛假好評的行爲雖系在淘寶網上最終完成,但被告人李某某創建炒信平臺,爲炒信雙方搭建聯繫渠道,並組織淘寶賣家透過該平臺發佈、散播炒信資訊,引導部分淘寶賣家在淘寶網上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並以此牟利,其主觀上顯具在淘寶網上發佈虛假資訊的故意,且系犯意的提出、引發者,客觀上由平臺會員即淘寶賣家實施完成發佈虛假資訊,其行爲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三條規定的“利用互聯網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擾亂網絡交易秩序,是否構成對市場交易秩序的破壞?

俞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解釋說,“網絡交易亦屬於市場交易,被告人的行爲擾亂了市場交易秩序。最高法、最高檢對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作出的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爲目的,透過資訊網絡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透過資訊網絡有償提供發佈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達到相應數額標準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其中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綜上,被告人李某某行爲依法應定性爲非法經營罪”。

文章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 陳東昇 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