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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展開更深入調查,車站猥瑣養女嫌疑人已被刑拘

今年8月12日,作家陳嵐在微博上發佈稱,在南京南的火車站的候車室裏,一名看起來大約20歲左右的男子將手伸進一名女童的衣服內撫摸其胸部,該女童還坐在該男子的身上,女童無辯知能力無反抗,但是坐在其旁邊的一男子和一名女子竟無視此行爲的發生,兩人看起來是其男子父母。於是,這件事情引發了社會強烈的關注。

車站猥瑣養女嫌疑人已被刑拘 案件展開更深入調查

時隔三天,事情有了新的進展,該男子已經被警方抓獲。其犯罪嫌疑人段某某,18歲,河南人,其跟行兩名成年人確實是段某某的父母,其女童是其父母收養的養女。警方現在正在追查其是否合法收養,其收養手續是否合規。

車站猥瑣養女嫌疑人已被刑拘 案件展開更深入調查 第2張

當網友在討論是否因爲是其養女而無法構成犯罪事實的討論下,有人指出,根據《刑法》第237條第三款的規定“行爲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並不要求行爲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爲,就構成本罪”。所以不論是否是其養女的身份,都是構成犯罪的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