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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名下市政設施無償移交市縣政府

本報北京6月13日訊 記者張維 《國務院國資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國有企業辦市政、社區管理等職能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於今日在中國政府網公佈。《意見》提出,將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國有企業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等職能移交地方政府負責,2017年底前完成。

國企名下市政設施無償移交市縣政府

《意見》要求,堅持政企分開,將國有企業配合承擔的公共管理職能歸位於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實行專業化管理,將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國有企業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移交地方政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國有企業瘦身健體、提質增效。

根據《意見》,市政設施移交範圍是,國有企業管理的面向社會開放、提供公共服務的市政設施,包括道路橋樑及相應照明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市政管網及附屬設施、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城市供水設施、公共綠化設施、公共交通設施、公園、廣場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中央企業或省屬國有企業所屬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承擔生活供水、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公共服務的企業,原則上劃轉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不能接收的,企業可自行關閉撤銷或重組改制。

國有企業爲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設施,經與地方政府協商一致,可移交地方管理;也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面向社會開放可按市場化方式合理收費。

由國有企業向市縣政府提出申請,市縣政府要在15個工作日內明確具體接收部門或單位。移交接收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具體方案,辦理移交接收事項。對於損壞、喪失使用功能的供排水等設施,經協商一致可由移交企業進行必要的維修完善。2018年起國有企業不再承擔已移交的市政設施相關費用。

關於社區管理職能移交,《意見》提出,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職能移交市縣政府負責,由國有企業向市縣政府提出申請,市縣政府在15個工作日內明確責任單位,與國有企業協商辦理移交接收事項,做好相關工作銜接。已經建立的職工家屬區街道辦事處等機構、依法選舉產生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與企業完全脫鉤,現有辦公場所、服務場所及設備設施一併移交。仍未建立管理機構或未依法選舉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按區域劃片移交區縣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