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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經營七項業務,銀監會:債轉股實施機構

8月7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今年9月6日。根據徵求意見稿,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應當由一家境內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爲主出資人,其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實施機構全部股本的50%。主出資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並表管理與監管指引》等規定的要求,將實施機構納入並表管理。

銀監會:債轉股實施機構 可經營七項業務

徵求意見稿明確,實施機構主要從事債轉股及其相關配套支援業務。經銀監會批准,實施機構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以債轉股爲目的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將債權轉爲股權並對股權進行管理,對於未能轉股的債權進行重組、轉讓、處置等必要管理;依法依規面向合格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實施債轉股;發行金融債券,專項用於債轉股;透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同業借款等方式融入資金;對自有資金和募集資金進行必要的投資管理,自有資金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業務,募集資金使用應符合資金募集用途;與債轉股業務相關的財務顧問和諮詢業務;經銀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陳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