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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見義勇爲受傷醫療費擬由加害人等承,公安部

據公安部網站18日消息,《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指出,見義勇爲人員的醫療費、康復費等因見義勇爲引起的合理費用,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公安部:因見義勇爲受傷醫療費擬由加害人等承

徵求意見稿指出,無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的,參保見義勇爲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的,參保見義勇爲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先行支付,並有權依法追償;其餘部分由見義勇爲行爲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在權益保護上,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爲人員及其子女,應當給予就學、升學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另行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爲人員家庭,應當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下列情形可確認爲見義勇爲:

同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的;

同正在實施侵害國家、集體財產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的;

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破獲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

爲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搶險、救災、救人的;

其他見義勇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