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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違法資訊須慎重

交警實時曝光交通違法者的違法資訊,雖然也帶有一定的懲罰性,其主要目的卻並非制裁違法者,而是震懾、警示公衆不要違法

曝光違法資訊須慎重

□ 禹竹蕊

在資訊社會,資訊既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對象,也是政府進行管理的手段。違法資訊行政公告,作爲一種資訊規制工具,在資訊時代受到青睞,被廣泛運用到行政管理中。例如今年5月起,濟南交警加大對路口行人、非機動車闖紅燈等不文明現象的整治力度,利用交警新媒體、路口大屏幕和社會大屏幕曝光違法者的高清無碼照片以及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身份資訊。8月底,無錫也正式啓用闖紅燈人臉識別抓拍系統,在路口前端安裝顯示資訊大屏,實時發佈當事人闖紅燈的特寫照片、個人姓名等資訊,並將違法者闖紅燈資訊抄告單位、社區和本人。

上述執法創新正是典型的違法資訊行政公告,俗稱“黑名單曝光”,是指行政主體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將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和製作的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規定的相關資訊,透過報刊、網絡、電視等媒體,主動向社會公衆予以公佈的行爲。違法資訊行政公告面向不特定社會公衆,實施公告會克減違法行爲人的權益,對其名譽權、隱私權等造成實際影響。違法者名譽受損會影響並降低其社會評價,進而間接損害交易關係,帶來經濟上的不利後果。如此,震懾、警示的效果才能最大程度地彰顯。需要注意的是,交警實時曝光交通違法者的違法資訊,本身也帶有一定的懲罰性,但其主要目的卻並非制裁違法者,而是震懾、警示公衆不要違法。

針對濟南和無錫交警的執法創新,也有觀點認爲,此種創新有“濫用”“過重”之嫌。就此而言,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曝光黑名單是否於法有據。利用街頭大屏幕實時曝光交通違法者圖像及其姓名等個人資訊本該於法有據,然而無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對此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此舉合法性存疑。二是曝光姓名、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是否合法、必要?違法者雖然觸犯了交通法規,但其合法的隱私權依然受法律保護,爲加大懲罰力度、增加震懾效果而曝光其姓名、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合法性存疑。同時,上述資訊與城市交通並無必然聯繫,曝光並無必要,確有超出必要限度之嫌。

因此建議儘快修改和完善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法律規範,對違法資訊行政公告作出明確規定。從適當性原則出發,立法規範違法資訊行政公告是爲了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簡單地將其視爲加強行政管理的工具。其次,按必要性原則的要求,如果採取別的、相對更爲溫和的管理手段也能達成管理目的、取得同樣的社會效果,那麼行政執法中,違法資訊行政公告要慎用。再者,按照狹義比例原則的要求,立法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忽視私人權益。違法資訊行政公告帶有公共警示和懲戒性質,爲防止違法事實經由媒體傳播、社會心理機制的複雜作用而被無限誇大,引發不良的過度反應,輕微的違法事實原則上應不予公告。

簡言之,違法資訊行政公告的最低標準應該限制爲“必須讓公衆知曉的、具有即刻危險的有關違法資訊或急需公衆知曉的、防止公衆產生誤解的有關違法資訊”。同時,對於涉及個人隱私的資訊在公告中應該進行適當處理、隱匿,避免侵犯違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