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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了孩子卻被判刑,護士救活引產男嬰送人

護士救活引產男嬰送人,親生母親卻不知自己的孩子還活在這個世上。一名18歲女子懷孕35周到醫院引產,當時孩子生下來沒有呼吸也不會哭,醫生判斷嬰兒已經死亡,但沒想到過後被護士救活並且送給自己的表哥撫養,最終這名護士被判了刑。

護士救活引產男嬰送人 救了孩子卻被判刑

對於這件事,大部網友覺得護士真的太冤枉了,好心救了一條生命還要坐牢,她只是爲孩子找了一個好人家撫養,總比這位冷血的親媽好,都35周了還要引產,這是在扼殺生命,這樣的母親即便要回孩子又怎會對孩子負責呢?

女子到醫院引產男嬰被護士救活後送人

2013年4月,家在內蒙古赤峯、剛滿18歲的女孩麗麗(化名),發現自己懷孕了。因爲年幼無知,直到2013年11月5日,她已經懷孕35周多後,纔在哥哥的陪同下,到赤峯生殖健康專科醫院產科做引產手術。麗麗引產很順利,出院清單上還寫明有20元處理死嬰的費用。

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這個被引產的孩子,居然被救活了。

產房護士樑曉華供述稱,引產手術前,她給麗麗做了內診。根據經驗判斷,她覺得引產的孩子有活下來的可能,因爲她做實習護士時見過大月份引產的孩子活產的例子。

麗麗進產房前,樑曉華給表哥溫某打電話,說如果他想要個孩子,就到赤峯來,溫某問她是男孩還是女孩,她說還沒生下來,不知道。溫某事後交代,“我和妻子結婚多年沒有小孩,一直想抱個孩子,也和表妹提過。”

當天中午12點,樑曉華配合兩位醫生給麗麗做引產手術。麗麗引產下一個男嬰,膚色蒼白、沒有呼吸、沒有生命反射,醫生認爲嬰兒已經死亡。樑曉華把孩子裝進塑料袋,放在儲藏間專門存放醫療垃圾的袋子裏。

後來,樑曉華聽見有孩子的哭聲,就把孩子從塑料袋拿出來搶救。她親自給孩子吸痰、吸氧,結紮臍帶,還給孩子喝了些葡萄糖水,在儲藏間找了一件其他產婦落下的嬰兒服給孩子穿上,放在產房的嬰兒輻射臺上,孩子一會兒就睡着了。

溫某得知男嬰被救活,立馬和妻子劉某乘車趕到赤峯。樑曉華稱,表哥要給她錢,她沒要。下午4點,樑曉華把表哥表嫂領到產房,將男嬰抱走。

醫院的清潔工張某證實,“醫療垃圾死嬰的處理本應護士裝在垃圾袋後通知我去取,由我在交接表上簽字。但一般都是護士替我籤。當天,樑曉華沒有通知我去取死嬰。”

警方不立案孩子要不回母親找媒體曝光

事後麗麗感慨,如果不是一位有正義感的村民報案,她可能一輩子都不知道自己的孩子還活在世上。兩天後,赤峯市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雙勝派出所接到羣衆舉報,稱當地居民溫某家有一名來歷不明兒童。

公安局經過調查,確定了孩子的來源和生母情況,同時請赤峯市紅山區分局協助調查。引產後的第三天,麗麗接到阿魯科爾沁旗警方通知,她引產的孩子還活着,現在在阿魯科爾沁旗。

11月10日,麗麗應警方要求,和哥哥、母親一起到300多公里外的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配合警方做了筆錄,並做了DNA親子鑑定。

引產下來的孩子居然被拐走了,麗麗和家人去醫院討說法。但到了醫院,醫院院長堅持稱孩子不是被拐走的,而是被一名護士抱走的,送給親戚了。筆錄錄完後,警方沒再給麗麗答覆。他們去公安局問,辦案警官只透露,孩子在當地一個鎮上。

麗麗說,這時她發現警官的態度有了明顯的變化,之後再打電話發短信,警官都不回覆了。麗麗只好和家人找赤峯市衛生局、赤峯市計生委,還到赤峯生殖健康專科醫院所在的紅山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報案。麗麗說,單位之間相互推諉,公安局不予立案。

紅山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張某受指派負責協查此案,並掌握了男嬰被拐的事實情況。12月18日上午,他和法制大隊副大隊長張某某商議,決定不予立案。當日下午,張某向分管刑警大隊的副局長石某彙報,石某同意不予立案。

之後,張某安排人員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以沒有犯罪事實呈請不予立案。19日上午,張某等人向麗麗送達不予立案決定書。麗麗申請行政複議,張某某接待並受理。12月25日,張某某向法制大隊長劉某彙報,劉某確認不予立案。劉某向分管領導郭某彙報,郭某提議上局長辦公會討論。12月26日,紅山區分局局長樑某,紀委書記郭某,劉某、張某某參加研究,會上作出維持原不予立案決定的複議意見。

麗麗在接到複議決定後感到不能接受,投訴到央視《焦點訪談》。2014年1月6日晚,《焦點訪談》作出報道。

護士被判拐騙兒童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輿論開始發酵。1月8日,護士樑曉華因涉嫌拐騙兒童罪被赤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被公訴至赤峯市紅山區法院。麗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樑曉華賠償醫療費2萬元,交通費、律師費8萬元,精神撫慰金20萬元,撫養費、教育費80萬元,共110萬元。

法院一審認爲,樑曉華身爲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採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在監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引產存活的嬰兒送與溫某撫養,使嬰兒脫離監護人的監護,這種行爲侵犯了麗麗與引產嬰兒的親子關係和引產嬰兒的合法權益,已構成拐騙兒童罪。

法院以拐騙兒童罪判處樑曉華有期徒刑2年,但不承擔對麗麗的民事賠償責任,理由是這不屬於因樑曉華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爲造成的直接損失。

宣判後,樑曉華和麗麗均不服,分別上訴。樑曉華的上訴理由是,她的行爲不構成拐騙兒童罪,請求改判無罪。

2014年10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產科主任醫院院長被判失職罪

赤峯生殖健康專科醫院的三名醫院領導也被追究了刑事責任。2017年5月25日,赤峯市中級法院判決四人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認爲,郭某身爲專科醫院產科副主任,分管產房工作;江某身爲專科醫院產科主任,負責產科全面工作,對產房死嬰、死胎移交工作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高某身爲專科醫院副院長兼任總務科科長,對後勤死嬰、死胎收集工作疏於管理;鄭某身爲專科醫院院長,負責全院工作,未履行管理職責,致使死嬰、死胎交接管理漏洞長期存在,致樑曉華利用該管理漏洞拐騙了引產後成活的嬰兒。

樑曉華拐騙兒童事件被媒體曝光後,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了國有事業單位的聲譽,四人的行爲都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四公安領導構成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2014年2月14日,赤峯市紅山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張某、赤峯市紅山區公安局法制大隊副大隊長張某某、赤峯市紅山區公安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劉某、赤峯市紅山區公安分局副局長石某,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查,公訴至敖漢旗法院。

法院一審認爲,四人身爲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查辦、審覈案件過程中,未認真研究相關法律規定,未正確履行職責,對應當立即立案偵查的案件,草率地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在明知阿旗公安機關對麗麗的報案已先期受理的情況下,未及時進行溝通並移送相關材料,導致對案件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均未立案。

雖然不能否認四被告人都着手對麗麗的報案開展了工作,但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關於拐賣兒童犯罪的報案,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而涉案四人,無論是主承辦人張某、審覈人張某某、審批人石某還是複議承辦人劉某,均沒有依法作出立案決定,也沒有提出按照管轄的規定將受案材料移送阿旗公安局管轄的意見,更沒有報赤峯市公安局指定管轄,而是草率地作出和複議維持不立案的決定,是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判決書還寫道:《焦點訪談》是強勢媒體中頗具影響力的深度報道,其報道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可以認定四被告人的玩忽職守行爲與惡劣社會影響有因果關係。

四人均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以四人的行爲都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考慮本案有集體決策行爲,責任比較分散,四人也不是決策者,犯罪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法院判四人均犯玩忽職守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四被告人均不服,分別上訴。

張某、張某某認爲,法院對《焦點訪談》內容沒有進行事實審查,他們僅僅是案件承辦人,對案件立案與否,沒有決定權,因此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劉某認爲這是一起“新聞媒體綁架法律”的案件,一審是在根據失實的新聞媒體報道進行判決,自己辦理複議過程中認真審查、請示彙報、執行,不存在玩忽職守。

石某認爲自己履行了職責,是間接責任人員。

2017年5月25日,赤峯市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