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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昔日農業第一股造假事件未了,北大荒董事敗訴

□ 本報記者 周芬棉

北大荒董事敗訴 看昔日農業第一股造假事件未了

黑龍江北大荒農業公司(以下簡稱北大荒)財務造假,證監會稽查人員歷盡艱辛,終於在密不透風的攻守同盟中查出真相,並對北大荒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但有董事因自己未參與造假爲由,尋求免責,先提起行政複議,又提起行政訴訟。據證監會今日透露,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董事敗訴。

此人即時任董事、現任北大荒董事長劉長友。

簽訂虛假合同虛增利潤

北大荒曾是昔日的農業第一股,坐擁千萬畝土地資源。但是,2012年業績暗淡了,10億元拆借資金難收回,1.9億元拆借資金被蒸發,上海證券交易所因其鉅額拆借資金未及時披露,對北大荒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公開譴責。2013年8月,證監會對北大荒進行2012年報專項檢查,發現其內部控制混亂、資訊披露違規等問題,隨決定立案稽查。

調查發現,北大荒的全資子公司北大荒鑫亞經貿公司(簡稱北大荒鑫亞)存在嚴重的虛增利潤的違法事實:在亞麻交易中,透過與北大荒青楓亞麻紡織公司(北大荒鑫亞參股公司,簡稱青楓亞麻)進行串通,另行簽訂虛假合同,透過增加每噸亞麻的價格,虛增2011年度利潤1600萬元;在水稻交易中,透過僞造銷售合同、出庫單、對方確認函等方式,虛增2011年度利潤3524萬元。北大荒鑫亞的違法行爲導致北大荒201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陳述,虛增利潤5154萬元,佔北大荒當期利潤總額的11.37%。

據《法制日報》記者調查,2016年8月18日,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北大荒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楊忠誠、白石、丁曉楓、劉豔明、趙幸福、趙亞光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罰款,對劉長友、王貴等9人給予警告。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大漠之北,被調查者青楓亞麻不僅否認配合造假一事,甚至拒絕配合調查;證監會不得不查其中數百頁上萬筆的銀行流水,正是在這些無數的細節當中,在那哈爾濱50年一遇的大雪時節,證監會找出造假真相,並作出處罰。

董事不服處罰提起復議

對於證監會的警告處分,董事劉長友認爲處罰不當,於是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劉長友的主要理由是,自己已勤勉盡責。涉案違法行爲發生時北大荒處於內部人控制狀態,其作爲外部董事無法獲知北大荒鑫亞虛增利潤行爲。申請人委託丁某某投票,但丁某某越權投票;申請人未參與涉案虛增利潤行爲,屬於違法情節輕微,在知悉北大荒虛增利潤違法行爲後,及時糾正,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

證監會認爲,北大荒財務造假一事已定,申請人作爲北大荒2011年年度報告年報簽字董事,爲北大荒涉案違法行爲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且無證據證明其勤勉盡責,被申請人對其給予警告符合法律規定。

並於2016年12月12日作出決定:維持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

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

據瞭解,證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複議決定書中,已經綜合考慮了劉長友的涉案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得當。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長友作爲北大荒時任董事,沒有證據證明其對涉案事項實施必要的、有效的監督;沒有證據表明劉長友進行了“補救”、“糾正”,沒有及時向公司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報告,涉案違法行爲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後果;沒有證據表明劉長友委託丁曉楓簽署意見後丁曉楓存在越權行爲,且劉長友在2011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未提出異議;劉長友提出的未參與財務舞弊活動、相信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具的意見和報告、發佈公司資產減值公告、已對公司進行整改、其作爲現任董事長如被處罰將影響公司等,均非當然的免責理由。

法院一審認定,證監會將劉長友認定爲北大荒資訊披露違法行爲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無不當,對劉長友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駁回了劉長友的訴訟請求。

董事不能只顧簽字不擔責

證監會稱,根據法律規定,董事負有忠實勤勉義務,在董事會相關決議上簽字,即表明其參與了公司的決策並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在北大荒一案中,部分董事認爲自己不在涉案公司任職,也不分管涉案公司的工作;主觀上沒有參與造假,客觀上不知情,未參與、策劃、授意、實施違法行爲;不是財務專業人士,僅僅是依據會計師事務所的報告而簽字;獨董認爲公司內控失靈、公司治理不善,獨董對涉案系統性隱蔽的造假行爲不知情;請求免於處罰,如此等等理由,都說明部分董事、獨董對自己的勤勉義務尚不夠重視。

證監會相關人員稱,財務資訊是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最重要、最核心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資訊,是證券市場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的最主要依據,是公平、公開、公正證券市場的根基。某些人所謂“如若處罰則會影響公司和投資人”,就沒有想到,他們在實施違法違規或者未盡勤勉義務之時,是否考慮到了公司的利益,是否考慮到廣大投資人的利益?投資人利益不是被處罰後的擋箭牌,而應是督促履行義務的長效藥。

根據法律規定和監管要求,董事如果以自己不瞭解公司經營狀況,或者對財務問題不專業等理由進行抗辯,則勤勉義務形同虛設。本案中的部分董事在未出席董事會會議、未審閱年度報告、未充分履行監督職責的情況下投票或委託他人投票,以及隨後的不及時“糾正”,都難以完全消除業已造成的危害,這個過程中,何談充分發揮董事的監督功能,何以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只要簽字,就是背書,就應承擔背書後的法律後果。

本報北京7月12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