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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紛紛修法保護"生二胎媽媽"

□ 本報記者 張紅兵

各省紛紛修法保護"生二胎媽媽"

□ 本報通訊員 王開廣

目前,陝西省正在就《陝西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向社會徵求意見。自“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以來,多個省份先後修訂相關實施辦法。

國務院於2012年4月28日發佈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爲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的專門立法。

以產假爲例,國務院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法制日報》記者梳理髮現,全國各地透過修訂實施辦法,延長了產假,達到138天至158天,其中西藏的產假是最長的。

勞動合同不得限制生育

針對女職工在薪酬待遇、晉級評獎等方面可能面臨的性別歧視現象,廣東省、浙江省、江西省、山西省、甘肅省、北京市劃定了“紅線”,標明出“雷區”,架設起“高壓線”。

作爲目前中國人口最多的省份,廣東省規定,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不得約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不得在薪酬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歧視或者限制女職工。

在甘肅,女職工產假期間,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亦不影響晉升工資。

在江西省和山西省,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對其實施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晉職晉級、評獎、評定職稱等行爲。山西省同時明確,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北京市則要求,女職工在休產假和哺乳假期間影響工資晉級的,在產假、哺乳假期滿後,經單位考覈並試工合格的,應當予以晉級,補足晉級工資。

哺乳期未滿不得辭退

浙江、江西等省規定,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辭退或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其晉級、或單方解除合同。

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海南省、湖南省、湖北省。在海南省,任何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及哺乳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繼續簽訂用工合同。在湖北省,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職工辭職或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女職工或者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作爲全國首部女職工勞動保護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評獎,或者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賦權工會保護女職工

山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等省份賦權工會保障女工勞動權益。

在山西,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其改正,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並在處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用人單位不履行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可以監督用人單位改正並依法要求其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侵害女工權益將被罰款

據《法制日報》記者梳理,針對違反規定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安徽省、江西省、河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等省份明確規定,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寧夏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安排夜班;不得減少女職工法定產假時間或者限制女職工休產假;不得延長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甘肅省則規定,違反規定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有一名受侵害者處以用人單位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處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30元罰款;對用人單位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罰款最高不超過1000元。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