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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取消強制公證迴歸法律本義,評論

房產繼承取消強制公證迴歸法律本義

評論:房產繼承取消強制公證迴歸法律本義

殷國安

記者日前從廣西南寧市國土資源局獲悉,《南寧市不動產繼承(受遺贈)登記操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將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則》明確,市民可選擇不走司法程序或公證方式,而按《規則》要求直接攜帶相關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辦房產繼承登記(8月15日《南國早報》)。

南寧市決定房產繼承不需要強制公證,其源頭依據是:2016年1月,國土資源部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明確提出,繼承權公證已不再是申辦房產繼承的必要條件。此前《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範(試行)》也規定,公證不再是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的前置條件,公證成爲辦理繼承(受遺贈)申請人的可選項,由其自行選擇是否公證。

我們知道,過去不動產繼承是需要強制公證的,這個規定出自1991年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這一制度對避免當事人隱瞞繼承人、隱瞞遺囑、預防產權糾紛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從另一方面看,繼承權公證手續較繁雜,耗時較長,還需要支出不低的費用,許多市民在感情上又覺得難以接受。這個規定已經在2016年7月5日被司法部宣佈廢止。

應該說,過去要求不動產繼承強制公證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沒有上位法的依據而增加公民的義務,正是立法法所禁止的。同時,要求不動產繼承強制公證,也與公證法、繼承法的規定牴觸。公證法規定,辦理繼承、財產分割、婚姻狀況、親屬關係公證事項,屬於公民自願申請公證事項,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該法第17條列舉了“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成立的情況,但從來沒有規定遺囑一定要經過公證才能生效。可見,要求不動產繼承強制公證是對公民權利法外設卡。

現在的問題是,既然不動產繼承強制公證沒有法律依據,既然相關部門已經發文,那全國所有地方都應該落實。但不少地方,仍在奉行不動產繼承須強制公證的規定。廢除一項沒有法律依據的規定,何以這麼難?

還有一個問題,目前,公民在繼承不動產之外的其他財產時,也會遭遇強制公證的問題。例如,公民在繼承父母的存款時,銀行也會要求所有繼承人就財產分割進行公證,導致一些人無法繼承財產,這也是違反公證法和繼承法的。而銀行要求進行財產繼承公證的依據主要是1993年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這種違反上位法的規定爲什麼不及時廢止?

立法法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這一條必須得到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