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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賴賬拒認合同警告後馬上改口

□ 本報記者 潘從武 本報通訊員 蒙鈺杺

想賴賬拒認合同警告後馬上改口

“我出於好心,把拖拉機和農機配件賒給他,沒想到他竟然不認賬。”說起賒欠的事,居民王先生十分惱火。

原來,2015年6月,王先生和季某簽訂了一份農業機械買賣合同。然而,季某把拖拉機和農機配件先後拉走後,餘款33.35萬元始終沒有付清。此後王先生反覆索要欠款,季某都百般推諉,最後說不欠王先生款項,王先生遂將季某告上法庭。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沙雅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季某辯稱,從未在王某處賒購過拖拉機以及配件等相關物品,合同上的名字不是他籤的,家中也無王某所說的拖拉機。

主審法官隨後提議對合同的筆跡進行鑑定,並要求庭後馬上去季某家檢視,並對季某予以警示警告。季某見狀,只好改口承認有購買農機欠款一事。經法官調解,王先生原諒了季某的行爲,季某向王先生支付了農機款33.35萬元,自願承擔逾期未付違約金1萬元。

法官庭後提醒,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類似不誠信的行爲不僅阻礙法官調查案件事實,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還影響了另一方當事人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利,是對法律和司法權威的不尊重和蔑視,應當嚴厲禁止。

對於當事人在法庭上進行虛假陳述的行爲,法官查明屬實後,輕者可以對其進行訓誡,重者則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採取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對於嚴重的虛假訴訟行爲,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刑法修正案(九)還增設了虛假訴訟罪予以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