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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損毀界標界線最高罰5000元,廣西邊防新規

7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安廳和公安邊防總隊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廣西第一部規範邊防治安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邊防治安管理條例》,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全票透過,於8月1日起施行。

廣西邊防新規:移動損毀界標界線最高罰5000元

條例結合廣西邊海防管控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了公安邊防部門職責、權限,爲加強和規範邊防執法執勤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

形勢所需邊防立法迫在眉睫

廣西沿邊、沿海又沿江,區內有陸地國界線1020公里,海岸線1595公里。爲加強邊防管理,在廣西公安邊防總隊積極推動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於2007年制定、2011年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邊防管理辦法》,以政府規章的形式規定了廣西邊境、沿海地區及口岸的公安邊防管理工作,明確了公安邊防部門職責、權限等。但隨着廣西經濟社會蓬勃發展,邊境、沿海地區人、財、物的大流通,邊境管控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對依法執法、規範執法的要求上升到了新高度。

近年來,廣西邊境管控形勢日趨嚴峻,宗教極端違法犯罪人員借道廣西潛出潛入危害國家安全,邊境沿海地區販槍販毒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三非”外國人等問題嚴重影響廣西邊境地區社會治安秩序。

自治區公安邊防總隊副總隊長宋廣平介紹,由於我國未出臺國界及邊境管理法律法規,邊境、沿海地區治安管理僅依靠政府規章、內部政策以及我國與鄰國簽署的條約、協定、協議等開展工作,依法治理的程度較低,不可避免地出現各邊海防管理部門職責不清、邊境沿海基礎設施建設滯後、服務沿邊開放的水平不高等問題,難以滿足新時期公安邊防執法的重任務新要求,制定一部符合廣西特點的地方性法規來規範邊防治安管理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界河船舶管理規定填補立法空白

2013年開始,廣西公安邊防總隊啓動《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邊防管理辦法》的修訂和調研工作。2016年,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區人大2016年立法計劃,廣西邊防管理地方立法程序全面啓動。

條例涵蓋了廣西邊防治安管理中最常見的工作,解決了多年以來公安邊防部門執法中遇到的諸多難題。宋廣平分析說,條例明確了公安邊防部門在邊境、沿海地區邊防治安管理的執法主體地位,規範了邊境地區及沿海船舶的管理,明確規定了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出海船舶除依照規定向主管部門領取有關證件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船舶戶籍註冊,領取《出海船舶戶口簿》;非沿海地區的出海船舶,可以向其作業地公安邊防部門申領《出海船舶戶口簿》。

出海船舶和作業人員應當隨船攜帶《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並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的檢查、監管。凡未申領或者隨船攜帶《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出海的,對船舶負責人、所有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條例在國際執法合作、邊境檢查站設定、邊界管理、界河船舶管理、出海船舶管理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尤其是界河船舶管理的有關規定,填補了立法空白,對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加強廣西邊防治安管理,保持和維護邊境地區、沿海地區的安全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三處處長李永政說。

明確公民愛護界標界線義務

2009年,中越兩國政府簽訂了《關於中越陸地邊界管理制度的協定》,對界標、界線標誌物、邊界通視道管理以及邊界和邊境地區的生產生活等內容作出了專門約定。

“爲了落實好《關於中越陸地邊界管理制度的協定》,有必要將兩國協定的相關內容轉化爲地方性法規,以便於邊境地區公民一齊遵守和邊防管理部門依法管控。”自治區公安廳法制總隊總隊長蔣建國介紹,據此,條例根據兩國協定的約定,規定了公民愛護界標、界線標誌物、邊界通視道的義務;明確了邊境管理區禁止行爲;設定了違反禁止行爲的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邊境管理區禁止損毀、拆除或者移動界標、界線標誌物;在邊界通視道內進行耕種、挖掘、設施修建、礦產資源勘探開採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到邊界線的活動;採用火燒、使用化學藥劑以及其他可能產生危害的方法清理邊界通視道;擅自開闢通往國界線的道路、通道;跨越國界進行安葬、建墳、砍伐、放牧、耕種、狩獵等活動。違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恢復原狀,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本報記者 馬豔

本報通訊員 李遠平 張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