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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樣板房"玩貓膩"最高可罰款50萬元,浙江

新華社杭州5月1日電(記者嶽德亮)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提出,房地產經營者在樣板房上“玩貓膩”的,最高可罰款50萬元。

浙江:開發商樣板房"玩貓膩"最高可罰款50萬元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商品房買賣過程中,購房者參觀的樣板房和實際購買到的商品房有“落差”的情況並不罕見。這是因爲開發商給購房者展示的樣板房,有的可能是“擴大版”,有的可能是“精裝版”。而且,樣板房通常早早拆除,也爲購房者維權取證帶來了困難。

爲此,“辦法”指出,房地產經營者預售全裝修商品房的,要提供交付樣板房。交付樣板房的保留時間,自全裝修商品房交付消費者之日起不少於6個月,或者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少於2年。全裝修商品房的展示樣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廣告對於合同訂立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作爲房屋裝修質量的交付標準。

違反上述規定的,即未按規定提供交付樣板房或者未按規定時間保留交付樣板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