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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車3次鑑定均未檢出人血,一男子交通肇事被捕

這是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去年6月12日凌晨,一人在馬路中央被撞身亡;兩個多月後,大車司機吳雙被警方認定爲肇事者,被刑事拘留至今。

一男子交通肇事被捕 其車3次鑑定均未檢出人血

但本案的異常之處在於,這起案件沒有目擊證人、沒有事發路段的視頻監控證據,甚至沒有“肇事者”的有罪供述,就連警方分別委託3家司法鑑定機構所作出的鑑定報告也沒有直接肯定肇事情況:一份報告表示在送檢的車輛部件上“未檢出人血成分”,一份報告表示“無法確定汽車列車與行人褲子痕跡的對應關係”,只有一份報告語義模糊地表示“可以形成雙方痕跡”。

3份鑑定結論,被警方用作吳雙肇事的證明。

警方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兩次將案卷退回到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據吳雙的代理律師李長青介紹,在交通肇事案中,這樣的做法極爲罕見。

5月12日,該案在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截至記者發稿,該案仍未宣判。

躲過的事故?

2016年6月12日凌晨兩點多,吳雙開着大貨車行駛在唐通公路上,車上是20餘噸鐵質網扣。他要去天津送貨,妻子劉君此時正在車上酣眠。

忽然,劉君被劇烈的晃動驚醒了。吳雙告訴她,剛纔看到馬路中間有人,他猛踩剎車、打轉向才避開。

又向前開了一段後,吳雙停下車,打着手電檢查貨車的輪胎,確認車胎上沒有血跡。他認爲自己躲過了一劫。

半小時後,玉田縣窩洛沽鎮派出所接到報警稱,一男子躺在唐通公路上,在窩洛沽中學附近,地上還有血跡。

警察及救護車趕到現場後,該男子已死亡。由於事發路段沒有監控,警方調取了事故現場周邊和西邊兩公里十字路口的監控錄像,排查事發時間段的可疑車輛,當晚將14輛可疑車輛的車牌號發佈在微信公衆平臺上。

第二天,吳雙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該資訊,發現他的車也在其中。吳雙的妻子劉君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他們當時在朋友圈看到,交警要求可疑車輛的車主來配合調查。於是夫婦倆於2016年6月13日來到玉田交警大隊,試圖把自己的經歷說清楚。

筆錄顯示,6月14日0時29分至1時38分,玉田交警對吳雙進行了第一次詢問。

詢問中,吳雙以爲自己躲過了馬路上的那個人,但他又表示到底有沒有軋到那個人也“說不好”,因爲他的大車有17米長,不能確定後面的輪胎有沒有碰到人,不過他確認過自己車輛的輪胎上沒有血跡。

2016年6月16日和17日,警方將吳雙車輛(或其車輛上的提取物)及死者的相關物品委託北京明正司法鑑定中心和唐山物證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意見各異

2016年6月30日,北京明正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爲:“掛車右側緊繩器、工具箱後部、貨箱底板中下部提取物均未檢出人血成分。”

2016年7月15日,唐山物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車輛痕跡鑑定報告書,鑑定意見爲:“根據現場和雙方痕跡認爲,乙車右前下側與低位人體接觸可以形成雙方痕跡。”該中心作出這一判斷的依據是:甲方(即死者劉茂生——記者注)上衣、褲子上有刮蹭痕,以及腿部有不完整的輪胎花紋印痕;乙車(即吳雙的車——記者注)前槓右中下側有擦蹭,散熱器下支架有刮蹭和疑似人體組織,右前輪和前橋右下側有刮蹭。

唐山物證司法鑑定中心的這一鑑定結論遭到吳雙的強烈質疑。

2016年7月21日吳雙申請重新鑑定。他在申請書中說:“輪胎花紋與褲子(上的輪胎)花紋種類相同,但是不能確定是我車所爲,因爲使用相同花紋輪胎的車太多了。”

針對唐山物證司法鑑定中心報告書中提到的“疑似人體組織”,吳雙質疑:“既然有疑似人體組織,在當今科技條件下,還不能確定嗎?”

案件卷宗顯示,玉田交警大隊曾向北京明正司法鑑定中心口頭詢問送檢疑似組織能否確證爲人體組織,7月22日該鑑定中心書面回覆稱:“目前法醫領域沒有關於人體組織的確證實驗。”

玉田交警大隊又委託瀋陽機動車事故司法鑑定所對吳雙車輛與死者褲子痕跡的對應關係進行鑑定,但該所於8月23日答覆稱:汽車列車和行人褲子上的痕跡已經模糊不清,失去鑑定條件,“故依據現有鑑定材料,本所無法確定汽車列車與行人褲子痕跡的對應關係”。

儘管上述3份司法鑑定報告書中有兩份分別給出了“未檢出”“無法確定”的結論,玉田交警仍於2016年8月25日對吳雙立案偵查,並將其羈押至9月1日。一週後,吳雙被正式批捕。

李長青回憶,自己曾詢問過玉田交警大隊教導員江振林,緣何肯定吳雙爲肇事者,對方的回答是,事發時間段的車輛中,只有吳雙車輛的輪胎花紋與死者衣服上的輪胎花紋一致。由此看來,輪胎花紋爲吳雙肇事的關鍵證據,但起訴書及警方檔案中未顯示這一點。

今年3月27日,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來到玉田縣交警大隊,希望瞭解此案的辦理經過。交警方面兩次推遲採訪時間後,又稱須經過玉田縣公安局政工辦批准方可受訪。截至發稿,玉田縣公安局政工辦工作人員仍未迴應記者的採訪要求。

鑑定人“透過在電腦上看照片作出判斷”

“可以形成雙方痕跡”是否意味着吳雙車輛曾撞到死者?“輪胎花紋種類相同”是否意味着吳雙車輛的輪胎即是在死者衣服上留下印痕的輪胎?

今年5月12日,在玉田縣人民法院,作出上述鑑定的唐山物證司法鑑定中心痕檢工程師白志國、謝景玉先後作爲證人出庭。

李長青就鑑定的時間地點、鑑定的相關技術規範、輪胎花紋特徵等問題詢問痕檢工程師白志國時,白志國情緒激動,以“鑑定意見書上寫得很清楚”“沒有必要告訴你”等迴應。

另一位鑑定人謝景玉則表示,他沒有來過玉田交警大隊,死者褲子上的輪胎花紋、車上的剮蹭痕跡及人體組織等,他均是透過在電腦上看照片作出判斷。

關於鑑定書中的“輪胎花紋種類相同”,李長青問謝景玉:“可以這麼理解嗎?這個‘種類相同’不能直接認定這個人體褲子上的花紋就是這輛車所軋?”謝景玉表示:“可以這麼理解。”至於鑑定結論中的“可以形成雙方痕跡”,謝景玉表示,那是客觀的情況,“我們沒有發現它特定的特徵”。

李長青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在5月12日庭審時,他提交了在窩洛沽中學等地拍攝的照片和視頻,用於證明窩洛沽中學到窩洛沽十字路口有很多岔路,肇事車輛有可能避開十字路口監控從岔路走開。

在卷宗中,記者看到了一個有14輛可疑車輛的車牌號清單,那麼警方是否逐一排查過這些車輛呢?

記者翻閱李長青提供的200餘頁案卷,僅看到包括吳雙和報案人在內的6名可疑車輛車主的詢問筆錄,其中有兩名司機的詢問筆錄分別做於2016年10月底和11月初,那時吳雙已被刑事拘留兩個多月。

在玉田交警大隊於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認定吳雙肇事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當事人詢問筆錄、證人證言、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司法鑑定意見書、瀋陽機動車事故司法鑑定所情況說明、車輛痕跡鑑定報告書等被列爲證據。值得注意的是,分別宣稱“未檢出人血成分”和表示“無法確定”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及情況說明亦在此列。

玉田縣人民檢察院兩次將案卷退回玉田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李長青表示,這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極爲少見,表明了檢方對此案的審慎。

今年3月10日,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最終作出起訴決定。

如今,劉君還在爲丈夫奔走,她堅信丈夫是冤枉的,她告訴記者:“我們不怕查。”

不過,在死者劉茂生的親屬眼中,吳雙就是肇事兇手。

本報北京5月24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