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民生

當前位置 /首頁/今日熱點/百姓民生/列表

購房者爲貸款還他人欠的2萬元後又反悔告銀行:

上海市民錢先生爲了買房去銀行貸款,卻發現自己在徵信黑名單中,而涉案信用卡是別人冒用他的身份申請並使用的。

購房者爲貸款還他人欠的2萬元後又反悔告銀行:

爲了儘快撤銷不良記錄,錢先生違心地與銀行籤和解協議並支付了本金。事後他想,這個鍋自己不能背,於是向浦東法院起訴,經調解後銀行支付錢先生8800元。

據法院介紹,2015年2月,錢先生與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去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的過程中,他意外地發現,自己在某上海分行處有一筆1.8萬元的惡意欠款,因而產生了一條不良信用記錄,無法辦理貸款手續。

在與涉案銀行交涉中,他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2008年,有人冒用他的身份證件,辦理了一張信用卡,透支8200元后長期未還。

然而,錢先生從未收到銀行的催收通知,係爭賬單的寄送地址即上海市金山區廊下鎮的地址,並非是他的地址,係爭手機號碼也非其號碼。

錢先生說,當時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了80萬元的買房款,如果由於不良徵信記錄無法貸款,就會面臨違約。在這種情況下,爲了減少損失,他被逼無奈,與銀行簽訂了所謂的和解協議,支付了本金8200元,這才得以刪除不良徵信記錄。

事後他想,這個鍋自己不能背,於是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

錢先生認爲,銀行沒有盡到信用卡辦理謹慎審覈義務,導致案外人利用其資訊辦理了信用卡,不僅導致自己名下發生不良徵信記錄,還導致房屋買賣合同履行超期,支付了違約金1900元。和銀行簽訂的《和解協議》,顯然是趁人之危的可撤銷合同。且銀行將其列入徵信記錄長達7年,造成了其名譽損害,應賠償名譽損失費。

他因此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撤銷與銀行的和解協議;返還本金8200元;賠償經濟損失1900元,誤工費500元,名譽損失費1000元;由銀行承擔訴訟費用。

銀行辯稱,簽訂和解協議是爲了解決錢先生當時的困難。考慮到有可能持卡人並非其本人的情況,銀行才同意與錢先生達成和解協議,並放棄主張了利息、滯納金等損失。即便發生盜用,錢先生也存在保管個人資訊及證件的責任,該協議是在雙方均讓步下達成,合法有效。而且,錢先生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需要事先查詢個人徵信資訊,否則造成無法貸款的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

經法院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銀行支付錢先生8800元,雙方再無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