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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公祖師"肉身像追索訴訟案聽證會在荷蘭舉

14日,荷蘭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就中國福建村民向荷蘭藏家奧斯卡·範奧弗裏姆追索章公祖師肉身像一案舉行了首場聽證會。

被告情緒激動 拒絕接受拍攝採訪

"章公祖師"肉身像追索訴訟案聽證會在荷蘭舉

聽證會於當地時間下午一點半開始,原告方由福建村民委託的代理律師團出席,被告方荷蘭藏家奧斯卡·範奧弗裏姆本人隨辯護律師一同出席了聽證會。出庭的範奧弗裏姆本人拒絕任何拍攝和採訪,但在雙方律師發言結束、聽證會進入辯論程序時,他情緒激動,進行長篇發言,反覆陳訴了在香港購入佛像的整個過程。

雙方爭論“肉身坐佛”身份問題

在歷時三個多小時的陳述和辯論中,雙方把大部分時間都用在了“原告主張返還的佛像與範奧弗裏姆購得的肉身坐佛是不是同一尊佛像”這一焦點問題上。被告律師在陳述時指出,範奧弗裏姆所購佛像不具備部分福建村民描述的特徵,包括“左手虎口位置有洞”,“頸部有裂紋、頭部或有鬆動”等。而針對被告方的主張,原告方的律師團隊已提前向法庭提交了多項證據,並當庭展開辯論。

"章公祖師"肉身像追索訴訟案聽證會在荷蘭舉 第2張

福建村民律師代表 霍爾特赫伊斯: 無論這尊佛像手上有沒有洞,我不確定村子裏的這個傳說是否屬實,我也不確定這是否應該成爲決定性證據。即便如此,我們並沒有對這一點進行過獨立調查,因爲是被告對佛像進行的CT掃描,而現在佛像已經不在他手裏了,我們也沒有辦法再做這個檢測,所以證據就沒有了。

被告稱已用佛像交換其他藝術品

被告律師陳述,範奧弗裏姆已於2015年11月與第三方達成交換協議,用所持佛像交換該第三方私人收藏的佛教藝術品。被告律師主張,被告既不持有佛像,也不擁有佛像所有權,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應被判決不予受理或予以駁回。對此原告律師表示,這一“交換”行爲可被推定爲“欺詐性轉讓”。在聽證會上,原告律師要求法庭判決被告提交其所述的“交換協議”、公佈所謂“第三方”的身份資訊;要求法庭判決此“交換協議”非法無效。而被告方則堅稱“已向此第三方承諾不會透露其姓名”。

"章公祖師"肉身像追索訴訟案聽證會在荷蘭舉 第3張

福建村民律師代表 霍爾特赫伊斯: 被告聲稱協議沒有任何書面記錄,所以我們無法要求他提供交易記錄作爲證據。被告強調他們進行的是口頭的商討及協議,我的律師同事向法官提出,如果是口頭協議的話,一定會有電子郵件往來的記錄,反映出協議商討的過程和達成交易的條件。被告方表示他們不願意公佈這一資訊,這最終將由法官進行判定。

央視記者 劉嬋娟: 依照荷蘭的法律程序,法官在聽證會上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述,提出有關問題,不會當場作出裁決。代表福建村民的律師團隊介紹,跨國民事訴訟一般耗時比較長,再加上此案涉及案值較大,案件塵埃落定可能需要兩到三年,甚至是更長的時間。

國際公約存缺失 佛像回家路漫漫

"章公祖師"肉身像追索訴訟案聽證會在荷蘭舉 第4張

專家表示,海外文物的國際追索非常複雜,現有國際公約對打擊文物販運及流失文物返還上存在諸多缺失,“章公祖師”肉身像“回家”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據瞭解,當前文物返還領域有兩個國際公約,一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透過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這個公約主要針對的是館藏文物,而“章公祖師”肉身像不屬於這一類。

第二個是1995年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透過的《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這個公約的簽署國只有37個國家,荷蘭雖然在1996年簽署該公約,但至今沒有獲得議會批准,因此該公約對荷蘭目前並不具備強制法律約束力。此外,中國與荷蘭之間也沒有簽訂關於文物追索的雙邊協定,使得“章公祖師”肉身像的追索沒有適當的法律程序可以做參照。

據專家介紹,對於目前正在進行的“章公祖師”肉身像追索訴訟,可以參考的另一個國際公約是聯合國《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藉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這需要中國和荷蘭兩國外交和公安部門合作。在這一過程當中,要透過司法調查還原整個證據鏈,包括偷盜、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環節。如果“肉身坐佛”從中國盜出的事實得到中荷雙方的確認,並能找到責任人,中國就可以參與刑事訴訟,透過司法判決將文物索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