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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須7日內立案,最高法規範國家賠償監督

爲保障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訴權,規範賠償監督程序,最高法昨日發佈《關於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訴,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7日內予以立案。

最高法規範國家賠償監督:符合條件須7日內立案

記者瞭解到,在此《規定》出臺之前尚無“國家賠償監督”的稱謂,已有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雖有相關規定,但也沒有明確提出這一稱謂。

較多篇幅保障賠償請求人申訴權

該《規定》共27條,今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了賠償監督程序的適用範圍、申訴主體的範圍等,規範了申訴受理、審查程序,制定了申訴立案的條件及審查申訴案件的原則、方式、期限、處理意見等。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介紹,考慮到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生效決定不服提出申訴,是賠償監督最重要的途徑,因此《規定》用較多的篇幅來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訴權利。

按照最新發布的《規定》,符合條件申訴的,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7日內予以立案。這些條件包括申訴人具備規定的主體資格、受理申訴的法院是作出生效決定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等3項。

賠償委員會對於立案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着重圍繞申訴人的申訴事由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對原決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規定》還對申訴案件的受理期限作出規定,賠償委員會審查申訴案件,一般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申訴期限無限制但不得重複申訴

記者還注意到,《規定》沒有對申訴人的申訴期限進行限制,這也非常有利於申訴人充分行使申訴權。

與此同時,爲避免司法資源浪費,《規定》也明確了法院不予受理申訴的情形,例如,賠償委員會准許撤回申訴後,申訴人又重複申訴或賠償請求人又重複申請國家賠償的,不予受理。

“申訴權或者申請賠償的權利是國家賠償法賦予申訴人或者賠償請求人的程序性權利,申訴人或者賠償請求人有處分權。”該負責人解釋道,申訴權、賠償請求權不應被濫用,如果允許申訴人撤回申訴後又申訴或者賠償請求人再次申請賠償,不僅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會給對方造成訴累。

解讀1 何爲國家賠償監督?

國家賠償監督與三大訴訟審判監督相似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介紹,按照2010年《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賠償委員會決定有三種法定的監督渠道,分別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申訴、法院內部監督和檢察院監督。

“國家賠償案件的特點是一決生效,即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決定一經作出送達後即生效。這與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規定的兩審終審不同,但是,申訴審查後決定是否重新審理及法院、檢察院啓動的重新審理程序與三大訴訟的審判監督程序相似。”該負責人表示。

“國家賠償監督程序”類似於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是對賠償委員會決定依法進行監督的程序。

解讀2 爲何出臺專門規定?

規則缺失易給公衆造成司法不公的誤解

雖然《國家賠償法》已有相關規定,上述負責人表示,限於法律規定的原則性,很多具體問題未能明確和細化。“國家賠償法是程序和實體合二爲一的一部法律,在程序和實體上規定得並不十分具體和詳細。”

該負責人表示,各地、各級法院之間對於申訴立案的條件、啓動重新審理的標準、案件審查和處理的方式等認識和做法不一致;國家賠償案件的申訴率高於其他訴訟案件,且賠償決定作出後時隔多年申訴、反覆申訴甚至纏訪鬧訪現象非常嚴重,案件難以真正終結;當前申訴人對於賠償申訴案件的辦理普遍提出了較高要求,規則缺失很容易給公衆造成司法不公的誤解。

■ 連結

《國家賠償法》關於賠償監督的規定

第三十條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爲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