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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監督一起電,法律監督案件追蹤|浙江台州椒江

二年內三次非法排放有毒物質

法律監督案件追蹤|浙江台州椒江:立案監督一起電

台州椒江:立案監督一起電鍍企業污染環境

本報訊(記者範躍紅 通訊員李靈敏) 浙江省台州市浩宇電鍍有限公司二年內三次非法排放有毒物質,經台州市椒江區檢察院立案監督,公安機關依法對該公司刑事立案。6月23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和公司環保負責人章某被椒江區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批准逮捕。

台州市椒江區環保分局於2015年8月、2016年9月兩次檢測到台州市浩宇電鍍有限公司廢水標排口銅指標濃度超標,均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今年3月,椒江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進行監督性執法檢查時,發現廢水標排口總鎳再次超出《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排放濃度限值,椒江區環保分局再次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處罰,並啓動按日計罰程序,同時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椒江區檢察院及時依法跟進此案,發現公安機關受理後未及時立案,遂於5月17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機關當天立案,並於5月20日、22日分別對該公司環保負責人章某、法定代表人阮某刑事拘留。6月23日,椒江區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提請逮捕阮某和章某材料後,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查中。

據瞭解,今年6月8日,國家環保部通報了兩起“二年內兩次以上排放毒物”的典型案件,台州市浩宇電鍍有限公司名列其中。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爲的,應認定爲“嚴重污染環境”。

椒江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辦案檢察官徐敏分析此案:“涉案企業對於排放污染物輕微超標的情況重視程度不夠,很可能成爲入罪肇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