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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信訪局發文規範信訪分類處理工作

中新社北京8月2日電 (記者 樑曉輝)中國國家信訪局2日公佈《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進一步規範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明確了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的6個環節,保障合理合法的信訪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國家信訪局發文規範信訪分類處理工作

國家信訪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恩璽表示,一段時間以來,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之間的邊界不是很清晰,一些本來應該透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的問題涌入了信訪渠道,“其結果就是信訪渠道不堪重負,而其他法定途徑的作用沒能得到充分發揮,不利於依法及時解決羣衆合理訴求”。

爲了進一步明確工作機制、規範工作程序,《規則》明確了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的6個環節。

一是專門信訪工作機構甄別處理。屬於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透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解決的訴求,不予受理並告知向有關機關提出;屬於分類處理範圍的信訪訴求,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並可以提出分類處理的建議。

二是確定有權處理機關。專門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收到轉送交辦或者信訪人直接提出的訴求,要根據職責範圍進行甄別,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本機關就是有權處理機關,應當受理;屬於所屬下級機關職責範圍的,轉送至有權處理機關;既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也不屬於所屬下級機關職責範圍的,不予受理。對於上級機關或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訴求,不屬於本機關和所屬下級機關職責範圍的,收到的行政機關可以提出異議。

三是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不同程序受理。經過內部會商、爭議協調等,確定適用其他法定途徑受理或者適用信訪程序受理,並告知信訪人。

四是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不同程序辦理,做出行政處理或信訪處理意見。

五是透過信訪複查複覈糾正分類錯誤。複查(複覈)機關發現應當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而未適用,以信訪處理代替行政處理,以信訪處理意見代替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履職行爲的,應當區分情況,撤銷或者變更原信訪處理(複查)意見。

六是甄別再次提出的信訪訴求。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同一訴求的不再重複處理,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再次分類處理。同時,爲了保證分類處理的準確性,《規則》還規定了重大、疑難、複雜訴求的協調辦理程序和專業力量參與的工作機制。

張恩璽表示,實行依法分類處理後,行政機關進一步明確了工作職責,理順了信訪途徑與其他法定途徑的關係,完善了工作機制和程序,提升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可以更加及時準確地依法解決羣衆訴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