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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適用過,住宅樓外牆脫落砸死人全樓擔責

法制網5月9日消息,近日,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北街一住宅樓外牆水泥塊脫落致一人死亡案在遂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33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結果一經公佈,引起不少市民關注,別人家房子的牆體脫落,爲何其他業主也要賠?一時間市民疑惑重重,在遂昌引起不小反響。

住宅樓外牆脫落砸死人全樓擔責,法官:適用過

2016年3月7日中午11點40分左右,下班回家的小學老師周某途經北街一弄堂時,弄堂一側住宅樓的外牆水泥塊脫落,導致周某頭部受傷倒地不起,後雖經過路羣衆及時送醫,但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不幸去世。另外,脫落的水泥塊還砸到另一側牆體的空調外機箱,導致空調外機箱掉落在地。

涉事的住宅樓建於1992年,分爲一二兩個單元,共33戶36名業主,由於歷史原因並沒有物業及業主委員會。而水泥塊是從一單元的外牆上脫落的。

事後,周某的家人將36名業主一起告上了法庭。他們認爲,建築物的外牆在功能上係爲整幢建築服務,故屬於該幢建築物全體業主共同共有部分,業主作爲住宅樓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權人有維修保養該大樓並保證其安全的義務,而正是由於該大樓外牆疏於維護導致牆體脫落致周某死亡,36名業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遂昌法院開庭審理期間,一單元業主代理律師辯稱,對原告要求所有業主承擔責任沒有異議,但事故發生的地點並不是路,而是案涉房產與相鄰房產之間的滴水弄,因此不是用來通行的,周某在不是道路的地方通行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其自身也存在過錯,自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二單元業主代理律師辯稱,原告將二單元確定爲被告是主體不合適,該住宅樓建於1992年,當時開發商和相關管理部門並沒有收取房屋維修基金,而且因爲歷史原因,該住宅樓沒有物業也沒有業主委員會,一直以來,房屋共有部分都是按單元爲單位,在各自的單元範圍內獨立進行維修保養,兩個單元的獨立意識是約定俗成的,該起事故是由於一單元外牆脫落引起的,二單元不是事發區域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當然不是侵權責任的主體,因此要求二單元賠償是不合理的。二單元業主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建築物發生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發通道寬度1.4米左右,事發前通道附近未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或禁止通行標誌,周某在正常行走中受害,無證據證實其存在過錯,不能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被告所說的一二單元是以樓內通行的樓梯數量區分,並不是區分獨立建築物的標準,涉事住宅樓系一幢獨立的建築物,本案36位被告作爲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建築物牆體未盡合理的修繕義務,導致外牆水泥塊發生脫落致周某死亡,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之間的過錯無法區分大小,應以獨立門牌或產權記載的33戶爲基準,均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據此判決33戶賠償家屬989877.90元,每戶承擔賠償29996.30元。

法院判決後,不少市民對業主共同擔責表示不理解,辦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普通的侵權行爲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但對於如高空墜物之類的特殊侵權行爲,受害人往往難以舉證證明對方主觀上存在過錯,因此法律規定諸如此類的特殊侵權行爲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以平衡致害人與受害人的利益。也就是說,當事人只要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則推定其存在過錯。住宅樓外牆屬於整棟樓的全體業主共有,全體業主須共同承擔維護牆體的義務,故本案認定全體業主承擔賠償責任。

(原題爲《住宅樓外牆脫落砸死人 33戶被判齊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