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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堅持程序利用者中心主義

應當堅持程序利用者中心主義

清華大學法學院黃忠順在《現代法學》2017年第2期發表題爲《民事執行機構改革實踐之反思》的文章指出:

紛繁雜蕪的民事執行機構改革實踐類型化爲橫向靜態分權、橫向動態分權、集中裁決型縱向分權、集中實施型縱向分權、雙重集中型縱向分權等五種模式。除了解決“執行難”問題外,當前各地法院推動執行機構改革的動機主要是預防司法腐敗、提高執行機構辦事效率、實現多元政治利益訴求。爲防止試點法院爲追逐自身利益而損害當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權益,民事執行機構改革應當堅持程序利用者中心主義。民事執行權主要包括執行裁決權、執行命令權、實施事務權三種權能,其中前兩種權能應當保留由執行法官行使,而無涉實質判斷的簡單實施事務可以交給由執行員及其輔助人員行使。鑑於實施事務權與執行命令權、執行裁決權、涉執行審判權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繫,而且執行事務局內置於法院系統更有利於提高執行效率和減輕當事人執行負擔,在全國法院系統內設定跨行政區劃的、上下級法院之間垂直領導的執行事務局系統的改革思路更爲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