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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制未經民主程序無效

□ 本報記者 黃潔

淘汰制未經民主程序無效

小程曾是一家公司的研發工程師,2012年5月入職,並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4年5月,公司召開考覈會議,規定考覈倒數第一的人員有兩種選擇,要麼自己主動提出辭職,要麼根據考評結果只拿50%的工資。隨後,公司當場宣佈考覈結果,小程排在末位。公司要求小程主動辭職或自願接受工資減半。

小程對公司的決定不能接受。幾天後,公司發佈通告,以小程考覈不合格,不同意接受處分,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爲由,將小程按自動離職處理。接着,小程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萬餘元。

在公司看來,考覈倒數第一,還拒不領罰,讓小程離職是無可厚非的。然而法院可不是這麼看。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管理權,但管理權的行使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透過民主程序制定合理的考覈制度,實施對勞動者的管理權,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確定考覈方式和措施。但是,在未經民主程序,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徑行實施考覈,並直接進行“末位淘汰”違反法律規定。

據此,法院判令公司方支付小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