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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將調查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六部委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六部委今天聯合發佈《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從2017年7月1日起,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的保險機構等金融機構,需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盡職調查。盡職調查的內容包括存款帳戶、託管帳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以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等。這些帳戶不論金額大小,都應透過盡職調查識別帳戶持有人是否爲非居民。

六部委:7月1日起將調查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

據瞭解,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委此次聯合發文,一是爲了履行我國向G20承諾的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國際義務,另一方面也是爲了規範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行爲。

該《管理辦法》對社會公衆影響較小,主要對在金融機構開立新帳戶的部分個人和機構有一定影響。從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新開立帳戶,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帳戶、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在開戶申請書或額外的聲明檔案裏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於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的個人和機構絕大部分爲中國稅收居民,填寫聲明檔案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開戶體驗影響不大。如果上述個人和機構前期已經開立了帳戶,2017年7月1日之後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新帳戶時,大部分情況下無需進行稅收居民身份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機構根據留存資料來確認。

《管理辦法》主要對在中國境內開立帳戶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影響較大。利用消極非金融機構跨境逃避稅的做法將受到一定控制。所謂消極非金融機構,是指一家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經營活動收入,則該機構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例如設立在某避稅地、僅持有子公司股權的中間控股公司。由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容易被當作跨境逃避稅的工具,金融機構需要識別出這些機構及其背後的實際控制人。如果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機構則需要收集並報送控制人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