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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有罪免,村主任挪公款助有吸毒前科村民創業

試圖幫人棄惡從善,卻差點將自己和受助者送進監獄——延安法院網近日公佈的一起案例顯示,延安安塞一村主任將村集體款借給有吸毒前科的一位村民創業,結果二人被判犯挪用公款罪,所幸均免予刑事處罰。

村主任挪公款助有吸毒前科村民創業 被判有罪免

延安法院網發佈的消息顯示,5月22日,延安市安塞區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宋明是安塞某村村委會原主任,另一被告人宋軍爲該村村民。其中,今年52歲的宋軍有賭博、吸毒等前科,其在2013年因吸毒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兩年。

2015年,50歲的宋軍決定痛改前非,計劃建設大棚,種植觀賞用花。但宋軍自己並無存款,創業項目因此無法啓動,他便向時任村委會主任的宋明借款。宋明得知宋軍的計劃後,認爲宋軍棄惡從善值得鼓勵,且自己身爲村幹部,有責任幫助宋軍脫困。

之後,宋明分兩次從村集體帳戶中的高速公路徵遷補償款6.6萬元,借給宋軍作爲創業項目啓動資金。除此之外,宋明還駕車帶宋軍前往湖南等地考察市場,幫助宋軍購買花種。近半年後,安塞區紀委巡查時發現這一線索,初查後將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宋軍這才知道借集體款的行爲屬違法犯罪,便將所有欠款還給了宋明。

安塞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宋明在擔任村主任期間,與被告人宋軍共謀將村集體的土地徵用款6.6萬元借給宋軍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鑑於二被告人在偵查機關立案後,能夠主動將挪用款歸還集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法院決定對二被告人減輕處罰。

最終,安塞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之規定,判處被告人宋明、宋軍犯挪用公款罪,均免予刑事處罰。二被告人接到接到判決後,都表示不會上訴。

法官說法:被告人宋軍能夠痛改前非,多少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都爲時不晚,都值得被救贖,被告人宋明作爲村主任幫助其脫困的想法亦無可厚非,且值得讚揚。但是用一種新的違法行爲幫助曾經違法的人改邪歸正卻完全錯誤,而且是錯上加錯。也從側面反映出農村財務管理混亂、村幹部觀念淡漠。鑑於宋明確實處於善意,故此次給宋明及其他基層幹部做出警告,以道德目的逾越法律的紅線,終將換來制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