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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清概受賄一審獲刑15年

新華社鄭州4月20日電 20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原副主任龔清概受賄案,對被告人龔清概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百萬元;對龔清概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龔清概受賄一審獲刑15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龔清概先後利用擔任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晉江市委書記、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福建省委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書記兼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爲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徵用土地、工程建設、調整規劃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352.9186萬元。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龔清概的行爲構成受賄罪。鑑於龔清概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檢舉揭發多人違紀違法線索,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