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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出”任副局長後,寧波一官員22年前受賄獲刑

近日,浙江寧波餘姚一官員楊某因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三十一萬元。

據瞭解,楊某曾因犯受賄罪,於1995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3月刑罰執行完畢後,在2007年8月到2009年上半年,楊某利用擔任餘姚市某局副局長的職務之便,以及2009年7月利用擔任餘姚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理的職務之便,又受賄。

根據判決書,2007年8月,被告人楊某利用擔任餘姚市某局副局長的職務之便,爲寧波某有限公司在拆遷補償、土地安置、權證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負責人聞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0萬元。2009年上半年,楊某再次利用上述職務之便,爲餘姚市某設計院在土地安置、權證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設計院負責人俞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

寧波一官員22年前受賄獲刑 “復出”任副局長後

2009年7月,楊某利用擔任餘姚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理的職務之便,爲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物業費結算、衛生綠化檢查等方面提供幫助。2011年春節前,楊某以債務免除的形式收受陳某所送現金人民幣8.5萬元。

楊某於2016年10月被餘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

在接受調查期間,楊吉華如實供述了上述尚未被偵查機關掌握的事實。案發後,他退出全部涉案贓款。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楊吉華身爲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三十一萬元。

令人不解的是,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第24條第1款,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爲公務員。而楊某何以受賄獲刑期滿後又再次任職副局長?

寧波一官員22年前受賄獲刑 “復出”任副局長後 第2張

記者查詢資料發現,2016年10月18日發佈消息,餘姚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餘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工作人員楊吉華(聘用人員)涉嫌受賄犯罪進行立案偵查,並已刑事拘留。11月11日再次發佈,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對楊吉華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

據查證,楊吉華正是本案中的楊某,屬聘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