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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打聽干預紀檢辦案要記錄在案,浙江

新華社杭州9月20日電(記者 馬劍)浙江省紀委、省監委日前出臺規定,明確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等過問干預紀檢監察工作的行爲要實行記錄和報告制度。

浙江:領導幹部打聽干預紀檢辦案要記錄在案

根據《對過問、干預紀檢監察工作實行記錄和報告制度的暫行規定》,紀檢監察人員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等行爲,應當予以拒絕,並全面、如實記錄,及時填寫《過問干預情況報告表》,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規定明確了過問、干預紀檢監察工作的七種行爲:違規過問、打探信訪受理、線索處置、初核立案、涉案人員、涉案數額、涉案情節、審查組人員組成、分管領導等具體案件審查情況;要求或約請紀檢監察幹部私下會見被審查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違規向被審查人傳遞資訊、通風報信;違規幫助被審查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向紀檢監察幹部傳遞材料、資訊;爲被審查人請託、說情、打招呼;透過威脅、利誘紀檢監察幹部,干擾阻撓紀檢監察工作;其他影響紀檢監察工作的過問干預行爲。

規定提出,浙江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黨紀國法,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紀檢監察工作。凡過問干預的,作爲問題線索送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紀檢監察幹部說情過問的,移送紀檢監察幹部監督部門處置。過問干預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紀檢監察幹部對說情過問應當報告而未及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要按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各級領導授意不報告的,依紀依規追究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