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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數據誰造假誰擔責

【環保筆談】

環境監測數據誰造假誰擔責

備受矚目的“西安環境質量監測數據造假案”近期公開宣判,涉案7人均因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獲刑1年3個月至1年10個月不等。環境保護部爲此印發有關情況通報,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充分汲取教訓,引以爲戒,採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

作爲環保事業的頂樑柱,環境監測是環境管理的重要技術支撐,能夠爲經濟轉型和社會穩定提供有力保障,在構建國家環境安全體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過程中發揮着無可替代的作用。環境監測數據作爲環境管理、執法、統計、資訊發佈和責任考覈的直接依據,更是國家掌握環境現狀、分析環保形勢、制定環境規劃決策的必要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2017年5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透過《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強調要採取最規範的科學方法、最嚴格的質控手段、最嚴厲的懲戒措施,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環境監測數據造假並非新問題,但由於隱蔽性強、調查取證難、懲戒力度輕等原因,多年來一直難治難止。再加上有地方政府環境治理態度不堅決,熱衷於耍小聰明、企圖打擦邊球,一定程度上縱容了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現象的滋生與存在。在面臨環保考覈時打歪主意,指使地方監測站編造、篡改監測數據;把監測點位建在空氣質量相對較好的近郊公園;在監測點位附近頻繁灑水或採取類似“超常規”環保措施……這些“掩耳盜鈴”的伎倆成爲一些地方互相傳授的“實用經驗”,更有甚者將此形成檔案公之於衆,與中央的要求背道而馳。以上種種亂象不僅反映出個別地方政府粉飾太平的僥倖心態,還折射出一些政府官員懶政怠政、瞞上欺下的工作作風——究其根本,還是對黨紀國法缺少敬畏之心,對社會民衆未盡爲官之責。

環境監測數據客觀反映了生態環境變化與社會發展的內在關聯,能夠體現環境治理的工作水平,是環境責任考覈時最有說服力的依據。在環境監測數據上動手腳,無論是出於政績考慮,還是迫於考覈壓力,恐怕都源於“官本位”思想和政績觀扭曲,與不作爲、亂作爲及貪污腐敗等問題密切相關。

造假一時,禍害一世。環境監測數據失真比缺失更可怕,社會危害性極大,主要表現在:矇蔽了領導,對重要決策產生誤導,貽誤了最佳治理時機,拖累環境質量改善進度;隱瞞了公衆,剝奪了公衆知情權,影響了公衆對環保部門的信任,在發生重大污染事件時還會干擾應急預警機制,威脅公衆生命安全;欺騙了造假者本身,自欺欺人地將虛假數據當成政績和晉升資本,自作聰明地以爲靠弄虛作假能瞞天過海,卻忘了“爲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初心。

“矜僞不長,蓋虛不久”,假數據不會成真成績,即便造假者能一時得逞,最終也會被看透揭穿、繩之以法。近年來,環境保護部門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嚴厲打擊震懾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爲,積極推進制度改革,先後出臺了《“十三五”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方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爲判定及處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從頂層做好防控設計。2016年年底,全國1436個國控站點的環境監測事權全部上收,由以前的“考覈誰,誰監測”轉變爲“誰考覈,誰監測”,從體制上保障了監測數據免受行政干預;同時,積極推進國家、區域和運維機構三級質控體系建設,採取“一點多發”、遠程監控、交叉檢查等多重措施,確保數據真實。2017年1月起實施的“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環境監測數據造假以“破壞計算機資訊罪”論處,有效解決了造假定罪難的問題;而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建立的聯動機制,更是解決了調查取證難的問題。

作爲環境管理的“眼睛”和環保執法的“哨兵”,環境監測的第一要務是求真務實。對於環境監測數據造假這種害人害己、遺禍千年的行爲,必須下大力氣常抓不懈,絕不姑息縱容。

(作者:茆京來)